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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运输及车辆运输车专项治理开始了……
广西公安厅交警总队2016年11月21日至12月31日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危化品运输及车辆运输车专项治理行动工作,为期40天。其中,11月28日-29日、12月12日-13日、12月26日-27日为全区统一行动日。
专项整治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治理行动,集中整改危化品运输及车辆运输车安全隐患,大力查处危化品运输及车辆运输车违规装载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强化危化品及车辆运输车道路运输源头管理和路面管控,全力防范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保持全区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
专项整治工作重点
01针对危化品运输的工作重点
1、源头排查重点。重点排查液体危险货物罐车未按规定加装紧急切断装置、动态监控制度不落实以及企业和车辆无相应许可、驾驶人和押运员不具有从业资格等突出安全隐患。
2、路面检查重点。依托公路交警执法站和机动车缉查布控系统,严查液体危险货物罐车未按规定加装紧急切断装置、不具有运输许可的车辆运输危化品、不具备从业资格的人员非法驾驶和押运危化品运输车、非法改装伪装危化品运输车以及危化品运输车超速行驶、占道行驶、疲劳驾驶、违法停车等违法行为。
02针对车辆运输车的工作重点
1、加强源头管理的重点。加强对车辆注册登记的监管,强化对新增车辆运输车外廓尺寸的实车检测,凡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予通过检验,不予注册登记。
2、路面检查重点。严格贯彻多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车辆运输车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交办运﹝2016﹞107号)和自治区各厅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车辆运输车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桂交运输发﹝2016﹞118号)精神,加强路面联合执法,严把高速公路入口,对拟进入高速公路的“双排车”一律劝返;拒不听从劝返的,依法处罚并强制卸载。
工作措施
01认真检查危化品运输企业安全管理情况
会同安监、交通运输部门,深入辖区危化品运输企业,查企业经营许可,查危化品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查驾驶人、押运员从业资格证,查车辆二级维护情况,查从业人员培训教育情况,查动态监控情况,抽查动态监控记录、提醒记录、处罚记录,查看危化品运输车实时上线情况、行驶情况,是否存在超速行驶、疲劳驾驶、不按规定路线行驶等违法行为。随机抽查危化品运输车,查看卫星定位装置未安装、开启、在线情况。对于检查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依法处罚。对于动态监控系统记录的交通违法信息,按照《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31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将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系统记录的违法信息作为执法证据,依法查处”的规定予以处罚。检查情况详细记录,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发生事故实行检查责任倒查。
02依法严查危化品道路运输违法行为
依托交警执法站,加强对危化品运输车辆的检查,对于缉查布控系统报警的危化品运输车辆必须拦截检查。发现有违法行为的,要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严格处罚。液体危险货物罐车未加装紧急切断装置的,要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二项规定进行处罚,记录车辆和驾驶人相关信息,逐级上报至部局,并书面转递至道路运输证核发地的交通运输部门。要会同安监、交通运输部门组建联合执法队,在本地危化品装载充装和发货的企业、站场出口或者周边道路设立执勤卡点,对危化品运输车辆装载状况进行检查。要加大视频巡查力度,及时发现、拦截、查纠危化品运输车占道行驶、违法停车等违法行为。
03认真学习车辆运输车整治工作方案精神
了解掌握车辆运输车治理工作重点任务分工(多部门联合,各部门各司其职)、进度安排(每个阶段的工作重点)、车辆运输车治理工作涉及车辆装载图示等文件细则,明确路面执勤执法的工作要点,有针对性的查处车辆运输车的违法违规行为。督促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履行拒绝“双排车”驶入的义务,并加大对车辆运输车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牌证或使用其他机动车牌证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不遵守装载要求的运输车(具体装载要求见附件),严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04落实“四个强化”
1、强化现场查处。整治期间,依托重点执法服务站、收费站、高速公路服务区设置临时执勤点,对重点车辆要逢疑必查、逢违必纠,对其他违法车辆要实时查缉、现场处罚,增强警示和震慑作用。
2、强化科技应用。用足、用好现有科技手段,特别是信息化、大数据手段,以数据研判引领作战,实施信息制导、精准打击。整治期间,加强网上视频巡逻,发现违法、事故以及其他突发情况,指挥就近的执勤民警及时处置。
3、强化联动共治。加强与路政、运管、安监等部门的协作联动,对重点车辆违法予以通报、抄告,形成“一路多方”的工作合力。相邻交警支、大队建立联动协查机制,对整治期间发现的重点车辆,重点违法,不能及时拦截处理的,做到“一处发现,联动通报、多点查缉”。
4、强化曝光力度。集中整治期间,通过新闻媒体集中公布一批严重违法的重点车辆、驾驶人,曝光一批主体责任不落实的运输企业,扩大集中整治的震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