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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全省工程机械运输(渣土)车司机的一份通告
为全面落实大气污染扬尘防治工作措施,严厉打击违规违法营运城市工程机械运输(渣土)车,进一步加强城市工程运输(渣土)车规范管理,河南省公安厅、河南省交通运输厅、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进行通告。
一、工程运输(渣土)运输公司必须是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符合准入条件的工程运输(渣土)车辆必须达到“四统一”:统一编号、统一标识、统一密闭改装、统一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并且手续完备、车况良好、年检合格,符合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管理工作的通知》(豫建墙【2016】23号)规定要求;驾驶员依法取得准驾车型驾驶资格,无重大交通违法行为。
二、上路行驶的工程运输(渣土)车辆必须做到“三不出场”即:车身及轮胎冲洗不干净不得出场;手续不齐全、卫星定位等监控设施不能正常使用不得出场;车辆没有做到100%封闭的不得出场。
三、对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措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对施工工地未按规定冲洗车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四、对于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的,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给予警告,处伍仟元以上伍万元以下罚款。对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而进行渣土运营的,由交通运输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依法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处二百元以下罚款,驾驶证记12分;对于使用伪造变造、使用其它车辆号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车辆,并处二千元以上伍仟元以下罚款,处15日以下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未按规定安装使用车身防护装置和粘贴反光标识、喷涂放大号或放大号不清晰、违反道路通行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对于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驾驶证记6分。
七、对酒后驾驶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处伍仟元以下罚款,驾驶人拘留15天,吊销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对醉酒后驾驶的,吊销驾驶人驾驶证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后不得驾驶营运车辆。
八、对超过核定载质量的,根据超载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予以罚款和记分,暂扣车辆至违法状态消除。运输单位的车辆有超载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存在超速违法行为的,在驾驶证记分的同时,根据超速程度,分别处以罚款、吊销驾驶人驾驶证。
九、对发生亡人事故或者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经调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驾驶人、运输企业和施工企业负责人的刑事责任。
十、对上述工程运输(渣土)车辆违法违规运营行为,一经查实,由公安、交通、住建部门分别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实行三方惩处。
鼓励社会各界群众通过以下方式举报:
1.拨打“110”报警电话或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挥中心电话;
2.手机短信举报;
3.“12123”警民通(手机APP)举报;
4.登陆当地交警微博、微信举报;
5.快递、挂号邮寄举报。举报线索一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50元至500元的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