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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业的特点要求对承运人的责任限制
添加时间:2017-01-09 09:15 来源:淳远国际物流 作者:www.ipmartforum.com
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高、精、尖的产品越来越多,一件很小的物品可能就价值连城。而承运人收取运输费用是依据物品的重量、运输的距离计算的。重量越小,收取的运费越少,且货物价值的高低与收取的运费无关。如果发生运输物品的损失,承运人按实际损失赔偿,在相同重量的前提下,虽然承运人收取的运费是相同的,但其赔偿数额是不同的。例如,甲、乙两人同时托运100千克的货物,甲、乙两人支付的运费同样都是10元,但甲的货物价值为200元,乙的货物价值为500元。如果两件同时丢失,承运人对甲赔偿200元,而对乙则要赔偿500元。很显然,承运人的责任是不同的。而限额赔偿是以运输物品重量为赔偿计费单位,这就避免了赔偿的差别性。同时,法律允许托运人与承运人约定以物品的实际价值承运,并以实际价值计算运费。当发生货物损坏时,则应以货物的价值计算赔偿数额,承运人收取的运费多,赔偿的数额就大,权利义务是公平的、对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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